社會救助機構設立標準 第5條 法規:社會救助機構設立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5條 社會救助機構應具有下列設施設備:一、寢室。二、浴廁。三、廚房。四、餐廳。五、辦公室。六、醫務保健室。七、康樂活動室。八、圖書室。前項第四款至第八款之設施設備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併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