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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社會救助機構設立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社會救助機構之名稱,除應標明其業務性質外,其由直轄市、縣(市)設立者,應冠以該直轄市、縣(市)之名稱;其由民間設立者,應冠以「私立」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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