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社會救助機構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建築物之設計、構造與設備,應符合建築法及其有關法令規定,並應具無障礙環境。二、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防焰物品等消防安全事項應符合消防法及其有關法令規定。三、用地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規定。四、用水供應須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五、環境衛生應具適當之防治措施。六、其他法令有規定者,依該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