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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社會救助機構設立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社會救助機構應具有下列設施設備:一、寢室。
二、浴廁。
三、廚房。
四、餐廳。
五、辦公室。
六、醫務保健室。
七、康樂活動室。
八、圖書室。
前項第四款至第八款之設施設備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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