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 第42條 法規:社會工作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相關法規 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罰則 第42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經三次處罰及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遵行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者,並應限期退還所超收之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