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一、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二、社會工作師之姓名、證書字號。三、第十二條所訂社會工作師之業務。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傳事項。非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不得為前項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