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 第24條 法規:社會工作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相關法規 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第24條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名稱之使用或變更,應經原發開業執照機關核准。非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不得使用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或類似名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