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第6條 法規: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6條 鄉(鎮、市、區)主管機關應輔導社區居民依法設立社區發展協會,依章程推動社區發展工作;社區發展協會章程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社區發展工作之推動,應循調查、研究、諮詢、協調、計畫、推行及評估等方式辦理。主管機關對於前項工作應遴派專業人員指導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