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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社區發展協會置總幹事一人,並得聘用社會工作員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推動社區各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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