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區)主管機關應輔導社區居民依法設立社區發展協會,依章程推動社區發展工作;社區發展協會章程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社區發展工作之推動,應循調查、研究、諮詢、協調、計畫、推行及評估等方式辦理。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工作應遴派專業人員指導之。
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第6條
本法規已於 2025-07-01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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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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