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為提升兒童及少年平等接受良好教育與生涯發展之機會,建立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制度,協助資產累積、教育投資及就業創業…
- 第2條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第3條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以下簡稱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指依本條例規定,以兒童或少年之名義開…
- 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政策、法規與相關措施之規劃、訂定、宣導及國際交流。二、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
- 第5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推動、執行及宣導。二、對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人與其家庭,提供…
- 第6條本條例適用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兒童及少年:一、具社會救助法所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
- 第7條主管機關為辦理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相關工作所需經費,除政府相對提撥款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外,其餘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 第8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邀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協調、諮詢及推動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相關事項。必要時,得邀請兒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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