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政策、法規與相關措施之規劃、訂定、宣導及國際交流。二、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開辦、存款與提領機制之規劃、協調及監督。三、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相關工作之監督、協調及獎勵。四、其他全國性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