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區低收入戶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辦法 第8條 法規:災區低收入戶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本貸款利息補貼後,應通知申請人,並副知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核貸之金融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