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受災低收入戶,經金融機構核放本貸款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本貸款利息補貼:一、金融機構核放本貸款相關證明文件。二、事業負責人證明文件。三、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