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本貸款利息補貼之核准,並通知本部停止本貸款利息補貼,及副知核貸之金融機構:一、檢附之文件為虛偽不實者。二、未具第三條所定資格。三、經撤銷或廢止低收入戶資格。四、創立之事業停業或歇業。五、所經營事業變更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