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7條 志工轉換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時,紀錄冊應繼續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