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6條 服務證及紀錄冊由志工使用及保管,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志工有違反前項或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規定者,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予糾正及註記於紀錄冊,其服務紀錄不予採計;必要時,並得收回服務證及註銷證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