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2條 志工完成教育訓練者,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發給志願服務證(以下簡稱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以下簡稱紀錄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