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10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抽檢其權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服務證與紀錄冊之使用及第四條第四項資訊登錄情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