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得以書面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件。
但下列文件,不包括在內:
一、審定擬辦之文稿。
二、審定之準備或審議文件。
三、為第三人正當權益有保密必要之文件。
四、其他依法律或基於公益,有保密必要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