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下列規定外,自發布日施行:
一、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二、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
三、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施行。
四、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四十四條之一,自同年七月一日施行。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62條
第62條
第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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