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五章 附則
依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
一、保險人及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國民年金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
二、保險人及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國民年金所收保險費、利息、罰鍰、承受強制執行標的物之收入、基金運用之收支及其他雜項收入,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三、保險人及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國民年金相關業務使用之房屋、土地及被保險人、受益人、請領人所領取之各項給付,依稅法有關規定徵免稅捐。
一、保險人及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國民年金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
二、保險人及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國民年金所收保險費、利息、罰鍰、承受強制執行標的物之收入、基金運用之收支及其他雜項收入,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三、保險人及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國民年金相關業務使用之房屋、土地及被保險人、受益人、請領人所領取之各項給付,依稅法有關規定徵免稅捐。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