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法規: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相關法規 國民年金法母法 第三章 保險費 第23條 被保險人繳納積欠之保險費,由保險人依保險費欠繳期間先後順序抵充之,被保險人不得指定其繳納月份。被保險人因加保資格或補助身分追溯異動所溢繳之保險費,應優先沖抵積欠之保險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