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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被保險人及各級政府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繳納利息者,由保險人於其繳納保險費後,核計其應繳納之利息總額,並載明於下次繳款單。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定期存款利率,指一般牌告之固定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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