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 第44條 法規:國民年金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相關法規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保險給付 › 第五節 遺屬年金給付 第44條 遺屬於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停止發給:一、配偶再婚。二、扶養子女之未滿五十五歲配偶,於其子女不符合第四十條規定請領條件時。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於不符合第四十條規定請領條件時。四、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五、失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