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1條藥品取得主管機關核發藥品許可證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藥商於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時,得向保險人提議訂定收載:一、經主管…
- 第4-2條未領有藥物許可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經主管機關核准專案進口或專案製造者,得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提議訂定收載:一、主管機關…
- 第4-3條本標準未收載之藥品,經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公告為必要藥品,保險人得通知藥品許可證持有廠商於一定期限內依第四條第…
- 第5條(刪除)
- 第6條保險人暫予收載藥物項目之生效日期如下:一、新收載項目或已收載項目修正藥物給付規定者:當月十五日(含)以前公告者,於次月一…
- 第6-1條依本標準收載之藥物,其藥物許可證逾期或經主管機關註銷、廢止者,自保險人通知當月起算至第三個月之一日起取消給付。但有下列情…
- 第8條特材管理費用按實際核付特材費用之百分之五支付,惟最高上限不得超過一千五百點,如係整組使用者,應以整組計價後加計。
- 第9條特材管理費用包括特材耗損、包裝、高壓滅菌、倉儲、管理等費用。
- 第10條義肢項目支付價格包括人員、設備、材料、裝置、管理及行政作業成本等費用,不得另行加計特材管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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