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4-3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相關法規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相關 第一編 總則 第4-3條 本標準未收載之藥品,經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公告為必要藥品,保險人得通知藥品許可證持有廠商於一定期限內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提議訂定收載;逾期未提出者,保險人得逕提藥物擬訂會議同意後暫予收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