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4-2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相關法規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相關 第一編 總則 第4-2條 未領有藥物許可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經主管機關核准專案進口或專案製造者,得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提議訂定收載:一、主管機關公布之供應短缺藥物。二、第三十四條之罕見疾病用藥、不可替代特殊藥品或特殊藥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