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32-2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相關法規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相關 第二編 藥品 › 第二章 健保藥品支付價格訂定原則 第32-2條 逾原開發廠藥品專利期五年內,藥商於我國優先取得第一位或第二位藥品許可證,且該生物相似性藥品於國內製造者,核價方式如下:一、與原開發廠藥品或參考藥品同成分規格者,以原開發廠藥品或參考藥品最低價格核價。二、未收載與原開發廠藥品或參考藥品同成分規格者,以已收載原開發廠藥品或參考藥品最低價之規格量換算後價格核價。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