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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新品項屬BA/BE學名藥品之同藥品分類支付價格訂定原則如下:一、新建議收載通過BA/BE藥品,以不高於本標準收載之已實施BA/BE之同成分、規格、劑型、劑量之最低支付價格核價。
二、學名藥品如實施BE後,可重新建議核價。
三、BA/BE以不超過同成分原開發廠藥品支付價格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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