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開發廠藥品於我國專利權期滿五年內,藥商於我國優先取得第一位或第二位藥品許可證,且該BA/BE藥品於國內製造者,其核價方式如下:
一、與原開發廠藥品同成分、規格、劑型、含量者,以原開發廠藥品最低價格核價。
二、未收載與原開發廠藥品同規格、劑量者,以已收載同成分、劑型而不同規格、劑量之原開發廠藥品最低價之規格量換算後價格核價。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30-1條
第30-1條
第3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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