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項目藥品屬BA/BE學名藥品同分組分類者,支付價格訂定原則如下:
一、以不高於本標準已收載BA/BE藥品之同成分、規格、劑型、劑量之最低價格核價。
二、以不高於本標準已收載之同成分、規格、劑型、劑量原開發廠藥品價格核價。
學名藥品完成BE試驗者,得重新提議訂定核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