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6條BA/BE學名藥品之認定標準如下:一、生體相等性(BE)試驗:BE試驗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通過實施,並取得該試驗報告之同意…
- 第17條新藥支付價格之訂定原則如下:一、第一類新藥:以十國藥價中位數核價。對於致力於國人族群特異性療效及安全性之研發,在國內實施…
- 第17-1條新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第十七條之二規定核價,免適用前條規定:一、在我國為國際間首次上市,且具增進療效、減少不良反應…
- 第17-2條前條新藥之核價,得採下列方式之一:一、市場交易價。二、成本計算法。三、核價參考品或治療類似品之十國藥價,且不得高於十國藥…
- 第18條第十七條國際藥價比例法及療程劑量比例法之執行方式如下:一、國際藥價比例法:(一)分別計算十國新藥與核價參考品之藥價比值,…
- 第19條新藥之核價參考品選取原則如下:一、依解剖治療化學分類系統(AnatomicalTherapeuticChemicalcl…
- 第21條對於致力於國人族群特異性療效及安全性之新藥研發,在國內實施臨床試驗達一定規模之認定基準,為下列條件之一:一、比照藥品查驗…
- 第22條新項目藥品支付價格之訂定原則如下:一、同一成分劑型藥品之價格,以常用劑量為計算基準,當劑量為倍數時,其支付價格以不超過倍…
- 第23條(刪除)
- 第24條(刪除)
- 第25條具標準包裝之藥品,指交付病人自行使用之口服錠劑、膠囊劑藥品,其包裝符合藥事法第七十五條及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二十條相關…
- 第26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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