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藥物之給付項目,以依本標準收載或暫予收載者為限。
- 第3條本標準所稱特殊材料項目,指於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所定相關醫療服務診療項目一般材料費及特殊材料費外,得向…
- 第4條保險人得定期檢討本標準收載之藥物給付項目;本標準未收載之藥物給付項目,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符合下列條件之藥商、醫療器材商,…
- 第4-1條藥品取得主管機關核發藥品許可證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藥商於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時,得向保險人提議訂定收載:一、經主管…
- 第4-2條未領有藥物許可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經主管機關核准專案進口或專案製造者,得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提議訂定收載:一、主管機關…
- 第4-3條本標準未收載之藥品,經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公告為必要藥品,保險人得通知藥品許可證持有廠商於一定期限內依第四條第…
- 第5條(刪除)
- 第6條保險人暫予收載藥物項目之生效日期如下:一、新收載項目或已收載項目修正藥物給付規定者:當月十五日(含)以前公告者,於次月一…
- 第6-1條依本標準收載之藥物,其藥物許可證逾期或經主管機關註銷、廢止者,自保險人通知當月起算至第三個月之一日起取消給付。但有下列情…
- 第7條每一特殊材料項目每半年申復以一次為限,申復案件自保險人回復函文到之日起六個月內,同項目不得再提申復。
- 第8條特材管理費用按實際核付特材費用之百分之五支付,惟最高上限不得超過一千五百點,如係整組使用者,應以整組計價後加計。
- 第9條特材管理費用包括特材耗損、包裝、高壓滅菌、倉儲、管理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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