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9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9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其健保卡登錄就醫紀錄,但不得登錄為可累計就醫序號之就醫類別:一、出院。二、接受同一療程內第二次以後之診療。三、接受排程檢查、檢驗、治療、手術或轉檢服務。四、接受第三條第四項之醫療服務。前項第三款醫療服務之過程中,因病情需要須併行相關處置者,得視同另次診療,登錄可累計就醫序號之就醫類別一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