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5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5條 因不可歸責於保險對象之事由,致保險對象未能依前條規定期限內,補送應繳驗之證明文件時,得檢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開具之保險醫療費用項目明細表及收據,依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向保險人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