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11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11條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特約醫院不得允其住院或繼續住院:一、可門診診療之傷病。二、保險對象所患傷病,經適當治療後已無住院必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