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予以停約一個月。但於特約醫院,得按其情節就違反規定之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其全部或一部之門診、住院業務,予以停約一個月:一、違反本法第六十八條、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保險人分別處罰三次後,再有違反。二、違反依第三十六條規定受違約記點三次後,再有違反。三、經扣減醫療費用三次後,再有前條規定之一。四、拒絕對保險對象提供適當之醫事服務,且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