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保險人應通知其限期改善:一、未依規定登錄保險對象之保險憑證及上傳保險對象之就醫資料者。二、未協助保險人有關代辦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醫療給付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代位求償所需表單之收繳、填報等事宜者。三、藥價調查申報資料錯誤,非屬故意者。四、其他違反特約事項,非屬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