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其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一、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二、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三、處方箋或醫療費用申報內容為病歷或紀錄所未記載。四、未記載病歷或未製作紀錄,申報醫療費用。五、申報明知病人以他人之保險憑證就醫之醫療費用。六、容留非具醫事人員資格,執行醫師以外醫事人員之業務。前項應扣減金額,保險人得於應支付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療費用中逕行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