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26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三章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規範 第26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間辦理保險對象之轉介(診),應依其醫療需要為之。提供保險對象住院診療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其病情穩定,應出院或轉送慢性病房者,應予適當之處置及協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