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24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三章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規範 第24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師於執業處所外,為保險對象提供之醫療服務,非依法令規定,經報准支援及報經保險人同意,本保險不予給付。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報經保險人同意,指派其所屬醫事人員至山地離島地區,以巡迴醫療方式為保險對象提供服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