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 第5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5條 特約醫院、診所應與其他特約醫院、診所建立雙向轉診作業機制。特約醫院、診所應設置適當之設施及人員,為需要轉診之保險對象,提供適當就醫安排,並保留一定優先名額予轉診之病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