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資料調閱與查詢及訪查辦法 第3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資料調閱與查詢及訪查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3條 主管機關或保險人請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文件或資料時,應以公文載明法規依據、事由、文件或資料名稱項目。案情單純或有急迫之情形時,並得將公文以傳真之方式通知對方,由對方指派之專人接受電話查詢。前項電話查詢,受訪者認為有必要時,並得於三日內另行提供書面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