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 第4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4條 各團體於推薦健保會委員時,採以二倍方式為之,並應考量性別平等原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