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第4-1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4-1條 保險人應將保險對象繳交之相片以數位方式存檔,並以覆寫方式更新保留最末一筆資料。前項保險人持有之檔存相片,僅供保險對象申請換發或補發健保卡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