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15條 保險人對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登錄及上傳之資料,得為下列目的之運用:一、保險對象就醫或醫師診療行為之管理及稽核。二、高就診次數保險對象之即時輔導。三、保險對象用藥之管理。四、配合相關防疫及衛生政策之運用。五、提升診療資訊完整性及醫療服務品質。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