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 第3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3條 保險人應自收受前條申請文件之日起十四日內(不包括例假日),為重大傷病證明之核定,並將結果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前項期間如需補充相關文件者,其補件時間得予扣除。重大傷病證明應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但其重大傷病項目為附表一第六項疾病時,由保險人發給書面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