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 第4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4條 申請分期繳納欠費,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一、投保單位欠費總額達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保險對象欠費總額達新臺幣二千元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