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 第2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2條 無力一次繳納所積欠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以下稱欠費)之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向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者,其應遵行之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